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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总则》变化考点盘点

发布时间:2020-12-25  点击次数:

1。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证明记录——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录——其他证明”。

变更了“户籍出生证明其他证明”的顺序。第十六条胎儿除分娩时死亡外,应当视为具有继承、接受赠与等保护胎儿利益的权利能力。这一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保留部分”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由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②增加“临时监护人”的规定。

③增加了“未成年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④增加“自愿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注意防范”,并与相关主体协商,提前确定其未来的监护人。(5) 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应当与“赡养费、赡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义务。(1) 建立物业代理“轻微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一般情况为“宣告死亡的判决日期”,特殊情况为“事故发生日期”。三。死亡宣告撤销后的婚姻自理除外:配偶声明不愿意自行恢复婚姻。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合法性”。《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因此“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实质性的区别。民法通则果断排除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意思表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一个要素,它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1) 单方面行为和契约行为不再区分。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素的前提下,行为是有效的,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的效果仍有待确定。(2) 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面行为”和“合同行为”效力的区别评价(行为能力有限者的单方面行为无效或合同行为或其有效性或有效性有待确定)的行使期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采用一次性规范模式:主观一年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可分为三种情形:

①欺诈和明显不公平-主观标准为一年;

②胁迫-胁迫行为结束后一年;

③重大误解-主观标准为3个月。除此之外,上述三种情况的最长排除期为5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纯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确立的“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收受奖励、奖励、馈赠等纯益的民事行为”的规定。这意味着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执行。新规则增加了“虚假遗嘱声明”的有效性规则

1。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隐匿的法律行为(虚假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即可以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自行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

11。《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自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规则——效力是确定的,而不是无效的。1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单位具有效力。(2) 单位对职工权力的内部限制,不应违背善意相对人。职业介绍所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采用一般授权。根据规定,只要是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的外部法律行为,即使没有详细的具体授权或超出内部授权的限度,也构成了代表单位行为的后果承担的权利。普通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后,普通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后,原规定(一年短期时效和四年长沙时效)仍适用于特别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债权人的债权不动产和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和其他不动产索赔)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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