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考学位授予条件、申请程序及不能申请条件详解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次数: 次一、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自学考试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5分。
三、非英语专业自考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四、当年12月份获得本科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的,于发毕业证的同时向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
2、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确认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地市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士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管理部门缴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6、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末通过者不再补授。
7、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位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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